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农、林场所设的渡口,由主办单位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县(市)交通局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县(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第六条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为确保渡运管理规范、秩序维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或撤销渡口,以及利用渡船、浮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使渡运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的一切城乡常年性和季节性民间渡口。
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人、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含渡船,下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乡镇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由渔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交通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四川省农副业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1、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管理的船舶,主要在本县行政区域及其相邻县(市、区)水域内航行,从事货物和客渡运输。“乡镇非运输船舶”则是指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的船舶。“渔业船舶”则定义为用于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对乡镇运输船舶、船员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加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区县(市)渔业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负责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修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2、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生活用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港口经营人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4、提供船舶港口服务,如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港口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申请港口经营需满足条件,如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符合法规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申请者需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审批过程一般在30日内完成。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6、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船舶的一天耗电量一万吨耗电200到300kw,动力机舱有3台额定功率为800Kw发电机,航行正常使用1台2台备用,航行时一台发电机平均功率为550Kw,才能满足船舶航行各种马达及照明所需要的电量,因此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