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船舶的管理(采砂船类型)
发布时间:2024-08-06阅读次数: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各地需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提升巡查打击力度。针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关键时段,实施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策略,确保对非法采砂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近期出现反弹的江段,应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学习、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形成全社会支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力量,增强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推动采砂管理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环境。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修复、改善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同时对于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采砂船具体应有哪个部门管理

第二,协同调查。做好基础情况了解后,联系公安部门、河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请求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若经现场调查,未发现采砂情形或采砂船属于正规合法经营,则立即获取现场图文影响资料或采砂船获批获审正式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不良舆论滋生。第三,专业处理。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河道采砂工作。市河道管理站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并定期委托有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采砂后的河床变化进行监测。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非法采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长江南京段采砂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即1996年8月26日至1998年底,所有采砂船舶一律不得在长江南京段从事采砂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3、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4、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之名非法采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