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1、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货物、物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货物、物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3、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5、为推动国际贸易与航运便利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定了详尽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旨在规范船舶通关流程,提升效率。(1991年8月23日发布,自1992年起全面实施)条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与境外船舶,统称为国际航行船舶。
6、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渔船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及其职务船员需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考核合格,以取得相关技术、资格证书。船舶检验、船员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远洋渔船必须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书,并在公海作业时悬挂中国国旗,作业需遵循农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包括指定的作业区域、类型和时限,同时需遵守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在他国管辖海域的相应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