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船舶船员管理工作(港澳船舶船员管理工作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11-14阅读次数:29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1、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规定应运而生。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海员人员职责

1、海员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只上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职位的不同所负责的职能不同,部分情况如下:船长: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大副: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只航行。二副:负责履行航行和停泊的值班责任和主管驾驶设备等的使用。

2、支持级海员则是为船舶运行提供支持的人员。水手长在大副的领导下,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带领水手进行各种船艺工作。水手执行操舵与航行值班职责,进行日常甲板部的维护保养。机工长在大管轮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安排机工值班与清洁保养工作。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与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3、海员的工作职责是: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与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稳妥处理各项事务。

4、海员是指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负责航行、船舶维护、货物管理和安全等工作。他们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对航海安全和船舶运营至关重要。海员的主要职责 航行操作:海员需熟练掌握船舶的航行技术,包括导航、天文和气象知识的运用,确保船只安全航行。

5、海员,他们是海洋航线上的专业工作者,负责船只的航行、维护和货物的运输。海员的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高级海员主要在轮船上从事管理性工作,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普通海员则是轮船上协助高级海员从事具体性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于2012年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替代了1996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此修订旨在规范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