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手册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21阅读次数:29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滚装船舶及其船员的责任和要求。首先,滚装客船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以确保其运营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循《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需遵守交通部及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避让特别规定。这意味着船舶需要在特定的水域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旨在规范船舶交通管理,确保海上交通安全。违反本规则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发布的规章,受到处罚。该规则强调,即使在实施规定的情况下,船长仍需对其所管理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平安,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借鉴并结合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核心理念,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则。其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为我国的船舶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

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 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旨在规范市场运营,确保水路运输安全,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及其监管活动。船舶管理业,即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协议,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经营人提供一系列服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规则》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内容包括对船舶安全监督的概念和行为的定义、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新形势下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完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选船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