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船舶管理(自用船舶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11-26阅读次数:36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1、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旨在确保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营。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3、乡镇人民政府需向计划购置或建造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指导。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航行状态。自用船舶航行需满足以下条件:经检验合格、持有登记证书、配备规定驾驶人员。

4、本办法详细解释了使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中定义了一些关键术语,帮助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这些术语包括:主尺度:指船舶的尺寸,包括船长、船宽和型深。船长:是指船舶从首到尾的最大长度。船宽:是指船舶从船首到船尾最大宽度。

5、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6、船主的身份证明文件。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进行材料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真实,乡镇人民政府需在7日内完成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若申请不符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需在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自用船舶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1、水利局水利局就是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市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渡口和自用船舶的管理措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渡口和渡船的行业监管者,督促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严格的渡口安全责任制,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海事机构则依法对所管辖水域内的渡船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渡运过程中的合规性。

3、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几米船不需要手续

1、按照国家规定,6米以内的小船不用办手续,不需要领取船艇牌证,便可以投入使用。船主要依法营运和安全营运,驾驶机动船艇时,船主必须持有海事部门核法的船艇驾驶证书,机动船艇投入使用前要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船艇牌证,才能投入使用。

2、米以内。6米以内的船不用手续,根据百度查询显示船长不超过6m,不需要驾照,6m内的小船不需要办手续,但必须安全合法驾驶。

3、五米以下海事局规定型长5米以下可不办手续,但必须合法安全驾驶。型长5米以上船舶必须办理牌照。

4、需要。根据《中国船舶检验法》第四章第十二条显示,使用的橡皮艇长度大于3米,需要办理通行证并进行船舶检验。具体操作可向当地渔业、海事或者旅游管理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规定和手续。

5、米以下是小型海钓船;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因所用材料限制,2米以下规定为小型海钓船;采用玻璃钢纤维与树脂混合制作的轻型海用小船。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检丈、登记和发证_百度...

1、船主的身份证明文件。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进行材料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真实,乡镇人民政府需在7日内完成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若申请不符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需在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3、航行于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的乡镇自用船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检丈。检丈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检丈人员为乡镇船舶管理员。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第十六条 检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管理,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对不适航的船舶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报废。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在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陆上安全巡查,海事管理机构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检查。

5、经检验合格、持有登记证书、配备规定驾驶人员。航行时,自用船舶应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以下行为:超载航行、未配备救生器材和航行设备、在非核定水域或流速超过3至5米/秒的水域航行、在禁止水位或禁航水域航行、无夜航设备夜航、酒后驾驶、在恶劣天气中航行。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商业运输。

6、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旨在确保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营。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游览船、自用船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专门针对游览船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提供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合格证书,以此证明其符合航行安全标准,随后需到港监机构进行船舶登记。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目标责任制,通过交通、渔业等部门,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以保障水上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