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这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集海上运输、航空运输、航空快递、铁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汽车运输、仓储、船舶经营和管理、船舶租赁、船务代理、综合物流为一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路运输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水路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这些服务主要涉及接受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运输和相关业务手续处理,并在此过程中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根据业务内容被划分为三个类别:国内船舶代理,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以及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船舶代理属委托代理,而非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代理关系的建立完全取决于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双方的意愿,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搞好与委托方的关系,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做到代理方与委托方双方共同赢利。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上海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上海口岸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