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如何代理国际船舶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厦门市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速港口码头建设,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x0d\x0a税收优惠\x0d\x0a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第七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港口码头投资减免。根据细则第75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特区投资减免。
中国发布外商投资新规有哪些变化?
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
他指出,新规降低了汇率风险,提高了进出口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同时,新规便利了境外企业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畅通了国内和国际的双循环。赵庆明还提到,新规不仅简化了流程,还增加了覆盖面,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这将吸引更多境外企业用人民币投资,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新规于2021年1月18日实施,共23条,明确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类型、机构、程序、决定执行和违规惩戒等,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早在2011年,我国已初步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保护外资权益,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有了新规。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有助于外商在国内发展。
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1%、10%。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
1、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旨在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方向。它分为针对特定和非特定相对人的指导。国务院2002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保设立进行了普遍指导,属于非特定相对人指导。与此相反,针对特定企业排污行为的指导则是特定指导,它不具强制性,需要相对方自愿接受。
2、根据2002年3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总共有13个大类,271个小类;限制的产业涉及13个大类中的74个小类,禁止投资则包含10个大类中的32个小项。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约占目录所列产业的49%,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约占951%。
3、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其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适用于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4、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入世”后鼓励外资进入的政策保障,都坚定了跨国公司投资信心。仅从中国的外资政策方面看,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中国政府本着鼓励外商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原则,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过去的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了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及其辅助性业务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限制是什么...
其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和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比例参照此规定执行。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中方指定。第三十三条强调,外商同样经批准后,可以设立相关企业为中国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如承揽货物、代签提单等。
经营国际海运辅助业务,如货物仓储和集装箱站堆场,申请人需提交特定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转报后,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并领取资格登记证。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