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条例》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4、国务院于2009年9月2日在第7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正式发布。这部重要的法规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对船舶活动对海洋环境的管理与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旨在促进全社会的全民健身活动,保障公民的权益,提升公民身体健康。政府各级部门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投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特别关注农村和社区的设施,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发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65号令,旨在规范和强化政府参事工作,确保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和统战联络中的作用,以此制定《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以及省级至市一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参事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机构会指导下级机构的工作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总则、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专项验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管理、船舶污染管理、应急物资征用、费用承担、事故报告、违规责任、处罚措施、执行日期等关键章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防止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防止污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和沿海水域,禁止船舶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船舶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若船舶来自有疫情的港口,应经过卫生检疫机关卫生处理。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与港口秩序,确保航行安全及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法令、规章和规定。港务监督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沿海水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有什么规定呢?
1、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2、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海域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这些敏感区域的环境。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处理污染物时必须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中,以确保操作的透明度。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需在船上有2年的保存期,而含油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则需保留3年。
3、对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分的污染物,需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需经检疫处理后才能接收和处理。船舶应配备封闭、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实施袋装。垃圾需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向港口接收设施或接收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时,需说明相关物质信息。
4、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5、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军事船舶在港区水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则负责具体的监督与管理。国务院会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要求沿海地区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规划。为确保有效应对污染事件,条例规定了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的监测和监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