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质量管理论文
1、船舶质量管理论文篇一 浅谈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 【摘要】船舶检验是保证船舶能够稳定安全运行的重点工作,做好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提高检验水平的有效途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论述如何做好船舶检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我们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把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变为船舶机务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主导思想,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自觉地推动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思想过硬的机务维修队伍,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为保障航运安全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3、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船舶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摘要:船舶电气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港口航道建设单位施工船舶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本文结合自身工作 经验 ,从电气管理和设备故障检修方面,简述在平时船舶电气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上应遵循的原则和掌握的 方法 ,为以后的管理维修提供相关的借鉴经验。
4、[期刊论文]运用护理质量管理PDCA提升消化内镜清洗消毒质量的方法探析 采用护理质量管理PDCA模式,能够有效提升消化内镜清洗消毒合格率和工作质量满意度。观察组在清洗、灭菌及包装合格率方面明显高于对照组。
5、船机设备现场管理概述 对船上设备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将明显改善船员的工作环境,并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船舶,其工作条件还不够好,如有些船员必须长期工作在动力舱内,监视动力设备的运行状态。动力舱内的环境是高温,高噪音。
6、尤庆华先生在《中国航海》、《上海海事大学学报》等学术平台及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了逾二十篇专业论文,涵盖船舶安全管理、航海教育、船舶操作等多领域。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这部法规名为《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该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这部条例正式诞生。这部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以保障沿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 严禁装运和携带危险物品,遵守人货分离规定。- 船舶垃圾集中回收,油污水经处理后集中处理。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每月自检安全情况,配合部门监察。-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
2、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3、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控制 认真执行有关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4、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九章,详细规定了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止污染设备。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详细内容由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7月21日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立法活动得到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2010年9月29日生效,正式实施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4、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游艇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对于游艇的所有权,中国公民如果在珠海有常住地址或主要营业所,可以向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第十一条)。
5、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领域的交通安全责任。首先,渔港及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军事活动及其船舶设施的管理则不在本条例管辖范围内。
6、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通航环境的管理。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航道和锚地的管理维护单位需确保其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水深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相关规定报备给海事机构和航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5、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