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使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必须确保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低于国家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十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工作的多年实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在原有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形成了新的分类: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
上海市的饮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四大水源地。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两个取水口,金泽水库取水口位于太浦河上,是常用取水口;松浦大桥取水口位于黄浦江干流,作为备用取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