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