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8修正...
1、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⑦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⑧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⑩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属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总则
1、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与港口秩序,确保航行安全及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法令、规章和规定。港务监督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沿海水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2、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防止污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和沿海水域,禁止船舶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船舶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若船舶来自有疫情的港口,应经过卫生检疫机关卫生处理。
4、第二十三条指出,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停泊时,白天必须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进出港口和移泊时需加挂船名呼号旗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这确保了船舶身份的清晰识别,便于港口管理。第二十四条详细说明了船舶进出港口和锚泊时的信号使用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航道保护详细阐述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航道保护措施和责任。第三十条强调了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维护航行秩序。若船舶遇有沉没危险,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驶离航道,以避免对交通和其它船舶构成威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在港内停泊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停泊的各项安全要求与操作规范。为确保停泊安全,船舶需在港内停泊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紧急情况如台风警报时,全体船员必须迅速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