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进港代理流程(国际船舶进港代理流程视频)
发布时间:2025-02-22阅读次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1、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客货运组织工作:包括客运组织中的代办客票、旅客上下船手续;货运组织中的揽货、订舱、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

2、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3、货运业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处理和运输,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签提单等非直接装卸货的增值服务。总的来说,船代公司扮演着连接船方与港口、确保船舶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提供全方位的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出境手续怎么办理?

我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境(港)手续的同时,船方或船代可持《船舶监管薄》、《出境日期证明书》、《船员自用物品登记证》、《船员自用物品清单》到海关集中办理或由海关上船办理船员自用物品验放手续。

出境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离港前4小时内前往边检站办理出境手续。提交IMO格式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及有效证件。文件需如实填写,有船长签名及船章。

步骤如下:办理出境手续:联系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出境,并领取“船舶出境卡”。联系有关地区海事部门:向当地或拟前往的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申报的主要内容有航行目的、航行海区、船舶规范、船员配备、安全措施等。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规定如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境船舶在离境口岸需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八条要求,船舶在离境前4小时内,船方或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如遇人员、货物变化或特殊情况需延迟离境,需重新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