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五:漯河航行通(警)告办理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8修正)
1、渔业船舶在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遇冰冻影响正常航行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破冰除冰,破冰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第十二条:新造、改造、更新渔船,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
2、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3、跨行政区水域的渔业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或者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4、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5、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第四十五条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2、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3、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4、此船舶责任范围为:通航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通航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船舶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5、应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遇6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1应制定渡船载人、载重及风级、雾天航行等安全规定。1遗留在航道内的碍航物,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除工作。
6、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进行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业时,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地点进行。禁止采用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以确保作业安全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第四十五条强调,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